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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公告 ]

学生资助政策学习宣传材料

[2008-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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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铝业职业学院学生处

  第一部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一、 学生资助工作 组织机构:

  1 、为进一步做好学生资助工作, 2007年国家建立健全了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国家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分别成立了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山东省教育厅文件精神,学院成立了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 山东铝业职业学院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组成。

  2 、学生处设立助学办公室,作为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3 、各系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主任为组长,系团总支书记、辅导员、班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系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4 、 以班级(班级学生人数较少的可按年级专业合并)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20% 。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各系范围内公示。

二、参与调查认定对象: 本系需要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

三、程序:

  1 、本人申请:各系负责通知本系 学生, 需要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的 ,由本人向班主任提出申请。班主任 向申请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发放 《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 、组织学生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调查表须有学生本人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签章。

  3 、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对照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4 、各系审核。

   系“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6 、公示和异议。

  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系范围内公示 5 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处提请复议。学生处助学办公室在接到复议提请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作出调整。

  7 、公示和审批。

  学生处助学办公室负责对各系上报的《高等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进行审定并将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3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实施。

四、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1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需参照淄博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007 年淄博市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月人均 110 元),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进行认定。 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为:学生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 淄博市市区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学院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 认定的基本条件为:

    ( 1 )孤儿、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 2 )单亲或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长期卧床家庭缺乏劳动力,家庭又无固定经济来源且亲友无资助能力者;

    ( 3 )家庭被地方政府列为特困户,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者;

    ( 4 )家庭为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者;

    ( 5 )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或 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 或意外事故 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者;

    ( 6 )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经济条件差,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者;

    ( 7 )因家庭经济贫困,无力支付在校期间必要的学习和生活费用的学生。

  2 、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限制条件(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经济困难学生):

    ( 1 )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 2 )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

    ( 3 )购买 MP3 、数码相机等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 4 )抽烟、经常饮酒的;

    ( 5 )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 6 )实际生活费用明显高于一般同学的平均生活水平的;

    ( 7 )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 8 )违反校规校纪受处分的;

    ( 9 )因个人不努力在一年内有两门以上课程不及格;

    ( 10 )由于建房购房、结婚、做生意等原因欠下巨债者;

    ( 11 )有其他高档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3 、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 特殊困难” 学生:

    ( 1 ) 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 2 ) 父母重病或单亲且来自贫困及边远地区的学生;

    ( 3 ) 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 4 ) 其他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五、相关说明:

1 、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贫困生资助的基础性工作,国家、省、市及学校各级组织机构高度重视,要求确保认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准确,切实保证国家资助政策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

2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一般按正式生总数的 14% 进行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个档次。

“ 特殊困难”学生 总数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学生总人数的 3% ,“ 困难学生” 总数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学生总人数的 6% ,“ 一般困难”学生 总数比例按学生总人数的 3% 评定。各系在认定时要根据 家庭经济贫困状况对评出的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进行排队 。

由于大三学生实行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多数学生都能从实习单位获得一定的生活补贴或实习工资,同时,大二、大三学生可参与各类奖学金评定,各系在进行认定时,可向大一、大二学生适当倾斜。

3 、凡被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院本学年内在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大二、大三学生)、勤工助学等方面给予资助,其中,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汶川地震重灾区的学生将给予重点资助。

4 、各系学年内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严肃处理直至纪律处分。

第二部分: 国家助学金的 申请条件与 评审标准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2000 元,具体分为三档, 1 档 1000 元, 2 档 2000 元, 3 档 3000 元。 1 档、 2 档、 3 档的比例关系为 3 : 4 : 3 。

(一)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二) 国家助学金的 评审标准: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积极参加院系组织的各项政治学习和活动,无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方针政策的言论和行动;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规违纪记录;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学年内操行等级为“良”以上;

4 、经认定为我校家庭 经济困难 学生;

5 、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年内不及格课程不超过 2 门。

6 、在同等条件下,家庭 经济 贫困者者优先;获得学院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较多者优先。

第三部分:国家 励志 奖学金的申请条件与 评审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大二、大三学生中的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5000 元。

(一) 国家 励志 奖学金的 基本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二)评审标准: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积极参加院系组织的各项政治学习和活动,无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方针政策的言论和行动;

2 、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入学以来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学年内连续两学期操行等级为“优”或“良”,在同学中享有较高威信;

4 、 学习努力,成绩优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 1 )学年内连续两学期获得学院奖学金。

( 2 )学年内每学期考试成绩名列本班级前 30% ,操行等级为“良”以上或考试成绩名列本班级前 50% ,操行等级为“优”。

( 3 )学年内一学期获得学院奖学金,另一学期考试成绩名列本班级前 30% ,操行等级为“良”以上或考试成绩名列本班级前 50% ,操行等级为“优”。

5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名列本班级前 30% ;

6 、经学院认定为家庭 经济困难 学生, 生活俭朴 ;

7 、同等条件下获得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学院以上荣誉者优先;获得学院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较多者优先;家庭 经济 “ 特殊困难”的学生 优先。

8 、限制条件

有以下情况或现象发生的学生不予批准:

( 1 )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方针政策的言论和行动,或不积极参加院系组织的政治学习和活动的。

( 2 )发生过违规违纪、违背基本道德规范、违背大学生行为规范现象或不文明行为现象的。

( 3 )参加学校或班级活动、社会公益活动、值周值日、社会实践活动等不积极的。

( 4 )体育不达标的。

第四部分: 国家(省政府)奖学金的申请条件与 评审标准

国家( 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对象是 大二、大三在校学生。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8000 元,省政府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6000 元。

(一) 国家(省政府)奖学金的 基本 申请 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 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二) 国家(省政府)奖学金的 评审标准: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积极参加院系组织的各项政治学习和活动,无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方针政策的言论和行动;

2 、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入学以来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学年内连续两学期操行等级为“优”,在同学中享有较高威信;

4 、刻苦学习,成绩优异,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 1 ) 学年内连续两学期获得学院一等奖学金。

( 2 )学年内考试成绩连续两学期名列本年级本专业前三名(指本年级具有二个班级以上的专业,少于二个班级的专业为本专业第一名)。

( 3 )学年内考试成绩连续两学期获得本班级第一名。

( 4 )学年内一学期获得学院一等奖学金、另一学期考试成绩名列本年级本专业前三名或本班级第一名。

( 5 )学年内考试成绩一学期获得本年级本专业前三名(指本年级具有二个班级以上的专业,少于二个班级的专业为本专业第一名),另一学期考试成绩名列本班级第一名。

5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名列本班级第一名;

6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表现或成绩突出;

7 、同等条件下在创新能力方面或重大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或有突出表现者优先;获得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学院以上荣誉者优先;获得学院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较多者优先。

8 、限制条件

有以下情况或现象发生的学生不予批准:

( 1 )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方针政策的言论和行动,或不积极参加院系组织的政治学习和活动的。

( 2 )发生过违规违纪、违背基本道德规范、违背大学生行为规范现象或不文明行为现象的。

( 3 )参加学校或班级活动、社会公益活动、值周值日、社会实践活动等不积极的。

( 4 )体育不达标的。

第五部分:国家(省)奖学助学金的评审程序

1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按 学年 申请和评审。

2 、学生可根据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 申请条件,按学年向学校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并递交相应的《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审批(初审)表》、《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审批(初审)表》、《国家 励志 奖学金申请表》或《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但在同一学年内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中的两项或三项。

3 、学院学生处助学办公室按照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名额,根据各系学生人数,按比例确定各系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名额;按照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 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名额,根据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确定各系 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名额。

4 、以系为单位受理学生的申请材料,并组织初审,将通过本系初审的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学院学生处助学办公室。

5 、学院学生处助学办公室组织等额评审, 提出学院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及 获 国家助学金 资助学生 建议 名单 ,报学院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6 、 公示无异议后 将正式确定的获资助学生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7 、国家(省)奖学金由学校发至学生本人,国家助学金按月发给学生本人。

8 、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 的学生发给获奖证书,获奖情况记入本人档案。

第六部分:勤工助学管理规定

一、勤工助学活动的定义与原则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 , 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二、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条件

1 、经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 、思想品德优良,表现良好,无任何违纪记录。

3 、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良。

4 、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包括思想教育、义务劳动、青年志愿者等社会公益活动。

5 、生活中严于律己、勤俭节约,不吸烟。

三、学生参加院内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程序

1 、学生每学期开学初(第一周)或在规定的时间向所在系部提出在校勤工俭学书面申请,并填写《学生勤工助学申请审批表》。

2 、辅导员(班主任)及系部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签字盖章。各系部审核推荐的参加院内勤工助学的学生数量不得超过本系部学生总数的 5% 。

3 、由学生处助学办公室根据院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情况、提出申请学生的经济状况和表现,优先安排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

4 、学生处助学办公室应着重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勤工助学固定岗位,勤工助学学生的报酬可根据所从事工作的性质支付。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246元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3元人民币。 不宜采用计时付酬的岗位,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上述标准制定付酬办法。

 

 

 

 

2008 年 9 月 16 日

送:办公室、团委

发:各系部、各高职班级班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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