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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做好我校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毕业生就业工作,更好的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部、山东省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 高职毕业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专门人才,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
第3条 高职毕业生就业工作要贯彻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第一线的方针,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去,到艰苦的地区去工作。
第4条 凡取得毕业资格的高职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自主择业。以双向选择的方式就业。
第二章 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第5条 在就业中坚持择优推荐的原则,向需求单位优先推荐优秀毕业生。优秀毕业生在离校前仍没有落实就业单位的,学校将其情况介绍到其就业市地,并建议优先安置。
第6条 毕业生在向用人单位提供推荐材料时,必须使用山东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印制的《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和学校就业主管部门盖章的推荐材料。在山东省内就业的毕业生必须使用山东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印制的应届《山东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第7条 已考取本科的毕业生,不能再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报考本科而未确定是否录取的毕业生,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但必须在《就业协议书》附加协议中说明“升本待取”的实际情况,否则按违约处理。考取本科的毕业生,在学校就业计划上报后提出不再升本科的,回生源所在地自主择业。
第8条 非本省生源的毕业生原则上应回原省区就业,若本人申请在本省就业,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出具其用人单位的《接收函》和经同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鉴证的《就业协议书》。
第9条 结业生由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或自荐就业,找到工作单位的可以派遣,但必须在《就业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在规定时间内无接收单位的,由学校将其档案、户粮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自谋职业。
第10条 学校在派遣前对毕业生进行认真的健康检查,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让其回家休养。一年内治愈的(须经学校指定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能坚持工作)可以随下一届毕业生就业;一年后仍未治愈或无用人单位接收的,户粮关系和档案材料转到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办理。
第11条 毕业生报到后,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把上岗后发生疾病的毕业生退回学校。
第12条 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后,对违反就业协议的毕业生按协议书或合同书的有关条款办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交纳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向山东省人事厅上报就业计划后,又提出调整就业单位的,按违约处理。
第13条 在派遣工作中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改派的。按下列原则办理:(1)在本地市内用人单位之间调整的,由所在地市毕业生调配部门审批并办理改派手续。(2)两地市间调整的,由两地市毕业生调配部门审批并办理改派手续。(3)涉及省直单位和中央驻鲁单位以及跨省改派的,由学校统一报省人事厅毕业生分配处办理改派手续。(4)派遣后再申请改派者,须在当年的10月中旬以前,逾期不再办理改派手续。毕业生就业后的调整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办理。(5)调整改派的毕业生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三章 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
第14条 上一年十二月至当年一月,面向社会征集毕业生需求信息;制定山东铝业公司职工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研究本届毕业生就业工作;向省厅上报“生源审核”报盘;利用各种媒体和渠道向社会推荐优秀毕业生。应届毕业生认真填写《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
第15条 二月至三月,参加“毕业生供需见面洽谈会”,积极收集就业信息,努力拓宽就业渠道。毕业生持《就业自荐书》、《就业推荐表》、《山东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在供需见面会上进行“双向选择”。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意向后,填写《就业协议书》,并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毕业生鉴证手续,然后将鉴证后的《就业协议书》的学校联交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办公室,作为上报省人事厅“就业方案”的依据。
第16条 四月至五月,学院形成就业建议计划,上报山东省人事厅毕业生分配处。通报各专业就业率,积极与社会用人单位联系,共同做好未落实单位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工作。
第17条 六月,学院根据社会需要,结合毕业生的实际情况提出建议计划,上报山东省毕业生分配主管部门;对毕业生进行集中教育,准备毕业生派遣工作。
第18条 七月初,山东省毕业生分配主管部门结合教育部下达的就业计划审批就业方案,签发《就业报到证》(即过去所谓的
《派遣证》)。学校召开毕业典礼大会,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派遣离校。中旬,转递毕业生档案。
第19条 八—九月,办理毕业生改派手续。审查落实下届毕业生生源信息并通过“中国求职网”等网络发布毕业生信息;搜集各用人单位需求信息。
第20条 十—十一月,开展毕业生素质及就业状况追踪调查。
第四章 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毕业鉴定
第21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是高校就业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帮助毕业生了解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保障毕业生顺利就业的有效手段。
第22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重点进行人生观、价值观和职业道德教育,突出毕业生就业政策的宣传。
第23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效,采用授课、报告、讲座、咨询等多种形式。
第24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要与毕业教育相结合,教育毕业生以国家利益为重,正确理解国家利益与个人发展的关系,自觉服从国家需要,到基层去,到艰苦的地方,走与工农相结合与实践相结合的成才之路。
第25条 实事求是地对毕业生做出组织鉴定。毕业生鉴定主要包括毕业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等各方面的基本情况。对毕业生的各种材料要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核对无误后归档,并由专人负责。
第26条 未经允许严禁毕业生在上课、实习、毕业设计期间,外出联系就业单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第五章 违反有关就业规定的处理
第27条 毕业生离校前,若违犯学校有关规定,则延期派遣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或取消毕业资格。
第28条 对利用职权涉及毕业生就业工作或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由主管部门或同
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29条 本规定在今后实施过程中如与上级毕业生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有出入,则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30条 本规定由招生与就业指导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31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01年12月初稿
2003年4月第一次修改
2004年9月第二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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